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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物流企业定义这个基本建设

发布时间:3/10/2021 2:47:13 PM

我们也许太急于到达中国现代物流的“成熟期”,在飞驰的进程中,丢掉了很多东西,就像东北人常讲的熊瞎子掰棒子一样,或是掰一个新的丢一个刚刚得到的,或是大片大片地丢掉根本不去掰,而直奔最前面的那一片,回过头来才发现,还有那么多应该先解决的问题被丢下了。

做好物流企业定义这个基本建设

王之泰

一、一个感觉从清晰转为模糊的概念

最近本人常常发出这样的感叹:我们也许太急于到达中国现代物流的“成熟期”,在飞驰的进程中,丢掉了很多东西,就像东北人常讲的熊瞎子掰棒子一样,或是掰一个新的丢一个刚刚得到的,或是大片大片地丢掉根本不去掰,而直奔最前面的那一片,回过头来才发现,还有那么多应该先解决的问题被丢下了。我感觉,物流企业的定义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

本来,已经进入到中国三十年的“物流”的概念,应该是清晰的,本世纪初,我国发布了物流用语的国家标准,对物流的界定基本上得到了国人的认同;本来,“企业”的概念是我们国家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交了很多的学费,已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变成了清晰的概念。两个清晰概念的合成—“物流企业”,也应当是清晰的,应当是简单又简单的概念:搞物流的企业就是物流企业!或者再说的文一些,从事“物流”的“企业”,就是物流企业。

然而,事情好像不是那么向约定俗成的方向发展,由于一些文件的诞生,物流企业这本来看来是清晰的概念,逐渐逐渐不是越来越清晰,而是越来越模糊。2004年著名的九部委文件《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专门给物流企业做了一个约定性的定义:“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这份文件是有针对性,因此,所讲的物流企业是专有所指,并不是普遍性的定义,但是它毕竟是我国重要文件上对于物流企业的定义。

之后刚刚半年多,我国又诞生了一个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 这份标准很有“创造性”,因为它创造了现在备受争议的“仓储型物流企业”、“运输型物流企业”、“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这三种类型物流企业的命名方法,这是在之前国内外都没有见到的物流企业命名方法,自然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其中,还专门对于物流企业给出了标准的定义:“物流企业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存储、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非法人物流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

需要引起我们特别重视的是,这是如此重要的国家标准对物流企业做的普遍性的定义,老实说,这个定义一出来,不仅是我,当时接触到许多物流界资深人士,都感到难以认同。我感到,本来是很清楚的问题,怎么一下子变得糊涂了?

大约在一年前,得知早在2001年发布的《物流术语》标准开始修订,并且收到了相关征求意见稿,我急切地翻到物流企业的那个条目,这次的定义相当简单明确:“专门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可是,几个月后收到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修订征求意见第四稿,物流企业的条目又回到《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的提法,只是少了“功能进行”四个字,看来不是有意改动,而是打印掉字造成的。

二、物流企业定义折射的管理和体制问题

物流企业定义,应当说是物流领域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定义,在我国如此重要的两份文件上又有如此重大的差别,有些人自然会产生这样的问题:这么重要的文件,有如此巨大的分歧,这充分表明我国的物流领域,许多基础的东西建设是不够的。对于我国的物流管理来讲,这不是反映我们对中国的物流管理,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该管哪些企业、不该管哪些企业,实际上是心中无数吗?有分歧、有差异是正常现象,但是都出自于管理层,这就是异常现象。为什么事前这么简单的一个的问题都不能进行协调呢?如果说“上面”都是这样,我们还可以期望各个省市、各地区在物流管理方面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吗?这么一种管理水平,怎么能够使我国的物流赶上整个国民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这个问题除了反映我国的物流不像某些人所说的已经趋近于成熟期,我们国家物流基础性建设和发展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之外,也折射出了以下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这么大一个国家,几乎占国民经济两成半江山的物流,实际上还没有能够进行具有现代化水平的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这种缺乏有效的管理不仅反映在物流企业定义方面,物流企业定义只是一个代表,其他的问题还有很多,希望不要因此引发更大的问题。

中国物流管理的问题,不仅仅是管理方法和管理水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的体制和机构。有人会讲,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欧洲、日本,不存在政府层面的物流管理体制和机构,所以,根本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也有人会讲,我国已经有一个叫做“部级联席会议”的体制和机构,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国物流发展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高度发达国家许多物流的发展事宜和物流管理工作,已经处于成熟的、平稳的运行状态,变成一种常态性的工作,国民经济有各方面的常态性管理完全可以解决问题,它们不存在政府层面的物流管理体制和机构是他们国情所致。而我国则不然,若干年之后,这种体制和机构可能不需要,但是今天是需要的,因为今天要做大量的开创性的、具体的工作,今天要为占国民经济两成半江山的物流打下一个好的基础。“部级联席会议”是一种尝试,但是现在还不能肯定说这是成功的尝试,中国的经济界还要观察这种形式的有效性。人们特别担心,虚拟的机构、非常设性的组织是否有可能解决我国物流向现代化发展的问题,毕竟,物流存在的问题是在国民经济中在如此重要地位,而当前又缺乏有效管理和整合。

本来不愿意讲,但是又不得不讲的是,《标准》,中对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实际上是在刻意排斥“快递企业”、“货代企业”、 “配送企业” 、“货运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营业仓库”、“装卸企业”、“搬运企业”…等等种类成熟企业形态在物流产业领域的地位,这从相关人员在另外场合的文章中的说法可以得到印证,他说“把交通运输企业等同于物流企业是错误的。”看来,如此让人感觉晦涩难懂的物流企业分类,背后问题仍然是体制分割问题:我才是物流,用标准把你排除在物流之外。

三、物流企业定义折射的学术问题

物流企业定义折射出的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有三个:

一是否定了物流领域企业的专业化分工。

二是把物流的系统功能和物流企业的运行方式相混淆。

三是没有反映出物流企业的复杂性和层次结构。

专业化分工是工业化社会的一个本质特点,也是现代社会系统化发展方向的重要基础。关于物流企业定义以及与这个定义相关的一些领导讲话和文章中,给我们这样一种错误的导向,所有的物流企业,只有能够进行综合的、系统物流运作的,才会被承认为是物流企业,而按照某些“权威”的说法,提供和参加这些系统运作的基础型的专业企业,只是一种“资源”,而不是物流产业中企业的结构的一种企业形态。物流产业和其他所有的产业一样是一种“结构”体系,而物流产业之所以可以称之为“产业”,这也和其他产业一样,结构体系必然具有复杂性和多的结构层次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标准》彻底否定了这种复杂的产业结构体系,其中所提出的三种类型物流企业,究其实质全部都是综合型的物流企业,互相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分类方法,是从来没有经受和检验和讨论的,也是社会实践中,从来没有被哪怕在小范围内采用过的,更不用说是受到社会普遍承认分类方法。作为学术研究之中的一个观点也许是可以被接受,事实上,它也仅仅是极少数人的一种观点。现在,通过行政垄断的权利,强迫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都接受极少数人的观点,这应当说是一个严重的事态。

用标准的形式,把大量其他综合型的物流企业、特殊功能的物流企业、专业型的物流企业,全部排除在物流企业之外:排除了现在我国已经运行多年的物流企业,排除了世界很多国家共同认同的物流企业,不给他们名义,不给他们地位,这使我们领略了行政垄断的霸道。更不用说,这三种大同小异的物流企业类型,能支持一个庞大的产业吗?这样的学术错误,在我国其他产业界从来没有见到过!

物流科学概念的诞生,在于物流所具有的系统化功能,但这不等于说,所有的物流企业都必须具有这种系统化的功能并且进行这种系统化的运作。物流领域的专业化分工,尤其是物流企业的专业化正是实现物流系统化功能,正是使一部分物流服务企业能够进行有效服务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资源整合对物流领域尤其具有重要性的原因。如果我们的政策导向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种资源整合的问题,而变成了“大而全”、“小而全”,后果会是十分严重,实际上是重复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在国民经济领域曾经出现过的错误导向,而这次的错误导向是在“系统化”、“现代化”外衣下的“大而全”、“小而全”。我们必须防止这种在计划经济中的陈旧观念对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影响。

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定义、物流企业分类是我国物流界的大事,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物流认知水平的大事,本来事情不大,但是现在必须要下大力气来解决,需要民主,反对个人学术垄断和行政垄断才能把这件事情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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